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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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多对企业税收的规定

一、税收体系和制度

特多税收制度比较健全,当地实行属人税制。该国通过了一系列与税收相关的法案,主要有《所得税法》、《公司税法》、《增值税法》、《石油税法》、《所得税法(工业援助)》、《所得税法(就业)》、《失业税法》、《避免双重征税法》、《酒店业发展法》、《财政激励法》等。

税务委员会是税法的执行单位。该委员会设主席1人,4位理事,每位理事都有自己负责的专业领域。一般来说,税务委员会并不对税务纠纷进行事先裁定。与此同时,税务委员会也负责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。

企业须按季度报税。

二、主要税赋和税率

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之一,特多政府已经实施了多次税收改革,这些改革措施包括降低公司税和所得税以及引入增值税(VAT)等。

目前,特多的基本税种有:公司税、所得税、营业税、石油税、石油附加税、增值税、绿色基金税。

公司税的基本税率为应课税利润的30%(石油化工和银行业务的税率为35%),营业税(>200k)税率为总营业额的0.6%,绿色基金税税率为年收入的0.3%。个人年收入超过72000特元须缴纳25%的所得税,年收入超过100万特元的部分须缴纳30%的所得税。

201621日起,特多政府正式实施新调整的增值税政策,将增值税率从15%降至12.5%

在特经营纳税时间主要如下:

1)公司税一个会计年度一次,根据公司成立时间起算。

2)营业税,每季度一次,成立前三年免税。

3)增值税两月一次,25日之前提交报告。

4)绿色基金税每季度一次,季度30日之前。